(2015)邳铁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明科与刘国锋、杜户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科,刘国锋,杜户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刘明科,居民。委托代理人宁波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锋,居民。被告杜户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科诉被告胡亚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科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明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