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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明科与刘国锋、杜户侠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科,刘国锋,杜户侠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394号原告刘明科,居民。委托代理人宁波波,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锋,居民。被告杜户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科诉被告胡亚贤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科于2015年8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明科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