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赖业强与邵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业强,邵宏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805号原告赖业强。委托代理人何明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少颜,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邵宏初。原告赖业强与被告邵宏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海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业强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明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宏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业强诉称,2014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用以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5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665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邵宏初负担。被告邵宏初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诉讼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原件一份、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约定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3.委托书原件一份、电子银行交易回单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委托赖素民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告的账户(账号为62×××15)转入20万元。4.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回单打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分两次向被告的账户(账号为62×××15)转入28万元、50万元。剩余20000元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诉讼中,被告邵宏初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作以下认证:1.原告提供的证据1,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证据2,借条上有被告邵宏初的签名,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3.原告提供的证据3、4,与证据2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告赖业强与被告邵宏初达成借款合意,后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邵宏初交付780000元;同一天,原告委托赖素民通过银行向被告邵宏初的账户转入20万元。后被告邵宏初向原告赖业强出具一份借条,确认收到原告的借款10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3月24日前归还,在借款期限内,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逾期不还,则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八倍计算利息。至今,被告邵宏初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还有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结合原告提交的转账交易凭据,原告已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980000元,除此,原告还主张其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20000元,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结合案涉借条的内容,本院确认原告以现金方式交付了20000元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八倍计算利息,双方约定的该利率标准超过了相关规定,应予调整,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被告邵宏初已支付了2015年4月份(含)之前的利息,故被告应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3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宏初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业强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及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赖业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119.6元,财产保全费2920元,合共13039.6(原告赖业强已预交),由被告邵宏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海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