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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黄明田与刘敦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田,刘敦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534号原告黄明田,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被告刘敦献,男,196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田与被告刘敦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明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黄明田负担。审判员高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