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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纯金与文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纯金,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174号申请执行人:李纯金。被执行人:文琴。申请执行人李纯金与被执行人文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文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文琴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纯金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支付利息损失939.25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基准利率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4.92元(以85000元为基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为利息标准,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纯金垫付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192元,以上的款项共计88507.17元。但被执行人文琴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琴的银行存款88507.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