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蒋跃进与王先华、陈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跃进,王先华,陈红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125号原告蒋跃进。被告王先华。被告陈红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跃进与被告王先华、陈红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跃进以与被告王先华、陈红艳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跃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蒋跃进负担。审 判 员  邓祥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