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商外初字第95号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荣。委托代理人:郑琼龙。被告: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胜。被告: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吉。委托代理人:罗月媚。委托代理人:刘秀聪。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铨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台一江铜(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38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1元,合计6573元,由原告杭州友高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