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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文德林诉任再军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950号原告文德林,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吴长君,云南亨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再军,约42岁,云南省永善县人,住永善县。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文德林与被告任再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0日通知原告文德林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3100.00元。但原告文德林逾期未交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兴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