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唐刑初字第309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唐河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5年6月19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电视机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其在打牌时认识的丁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称“有个电视想卖,需一千元”,赵某某同意购买后,二人遂商定以800元的价格在唐河县工业区德林面粉厂附近交易。被告人赵某某遂驾车赶到现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从丁某某处将该长虹50寸平板电视买走。被告人赵某某回家后见该电视不好用,又以150元的价格将其卖给一流动收购旧家电的商贩。经查,该电视机系唐河县双河镇居民杨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在家中被盗的电视机。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该电视机价值3289元。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唐河县公安局拘传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7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刘某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赵某某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新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