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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磐玉民初字第57号原告周某。被告陈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缪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起诉称:原、被告认识后很快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草率结婚,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对原告漠不关心,2013年3月开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对家庭极不负责,原告父亲的丧礼被告也没有出席。2014年5月,原告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陈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0年10月认识,××××年××月××日在磐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原告认为婚前双方了解不深,感情一般,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及家庭漠不关心,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偿还;3、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周某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甲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育有一女,说明对婚姻生活也较为满意,已建立起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因一些生活琐事未能及时很好的沟通而造成双方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沟通、坦诚相待、互相信任、减少彼此的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和好的。因此,原告周某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凯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