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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谏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虞蕾与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蕾,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王志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313号原告虞蕾。被告毛苏海。被告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全州东风三组。法定代表人毛苏海。被告王志坤。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蕾与被告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王志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王志坤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毛苏海、丹阳市君恒电子有限公司、王志坤银行账户存款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