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和女友熊某(已判决)租赁长沙县中南汽车世界R14栋105号门面经营“红缘”休闲店,从事介绍妇女卖淫活动,并租赁该店附近黄某(已判决)经营的“黄月容”家庭旅馆238、248房作为卖淫嫖娼场所。被告人刘某甲专门负责接送卖淫女外出卖淫。2013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犯熊某将店内的卖淫女谢某(已行政处罚)介绍给嫖客池某(已行政处罚),双方以130元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意向。被告人刘某甲将谢某送至长沙县湘龙街道湘绣城“和平”家庭旅馆305房后,谢某与池某进行了性交易。2013年4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犯熊某将店内的卖淫女袁某、谢某(均行政处罚)分别介绍给嫖客吴某、陈某甲(均行政处罚),并以130元/人的价格达成卖淫嫖娼意向。随后,卖淫女袁某、谢某分别与嫖客吴某、陈某甲在被告人刘某甲租赁的“黄月容”家庭旅馆房内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2015年4月1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长沙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收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卢某、杨某、池某、谢某、陈某甲、袁某、吴某、刘某乙、周某、陈某乙、高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及同案犯熊某、黄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审判期间,本院对被告人刘某甲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系初犯,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基层组织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禁止被告人刘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娱乐休闲经营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饶兴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莎莎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