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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田钢与廖朝贵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朝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钢。委托代理人:邓春,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廖朝贵与被上诉人田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渡法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廖朝贵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中,作为原审原告的被上诉人田钢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田钢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本案的其他当事人即上诉人(原审被告)也同意被上诉人撤回起诉,并且田钢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4)渡法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田钢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580元,由被上诉人田钢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上诉人廖朝贵负担。审 判 长  严永鸿审 判 员  黄 淳代理审判员  吴贵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