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昆妙与被执行人黄仁忠、郝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昆妙,黄仁忠,郝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黄昆妙。被执行人黄仁忠。被执行人郝永红。申请执行人黄昆妙与被执行人黄仁忠、郝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仁忠、郝永红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昆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黄仁忠、郝永红所有的款项人民币66000元及利息、执行费890元、诉讼费7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欧凯二〇一五年八���十三日书记员 蔡礼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