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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廖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廖某,女,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被告焦某,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原告廖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廖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撤回对被告焦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