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余胜宇与阳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51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51号原告余胜宇。委托代理人朱飞羽,江苏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先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胜宇诉被告阳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余胜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胜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余胜宇承担。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琛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