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与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476号原告: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良。委托代理人:李昌华,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亚芬,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祚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东润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名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郏笑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