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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沥民三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邓柱桃与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股份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柱桃,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股份经济联合社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沥民三初字第561号原告邓柱桃,男,汉族,1953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吴佑坤,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良健,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股份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横沥村委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柱桃诉被告东莞市横沥镇横沥股份经济联合社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柱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柱桃负担。审判员  钟凤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