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裘祖才与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祖才,唐慰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39号原告:裘祖才。被告:唐慰兴。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裘祖才诉被告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裘祖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