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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裘祖才与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祖才,唐慰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商初字第339号原告:裘祖才。被告:唐慰兴。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裘祖才诉被告唐慰兴追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法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裘祖才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中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