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时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县高塘镇薛底村。法定代表人时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8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200005121359279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江苏星羽电缆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汉正铜业有限公司,票面金额5万元,付款行江苏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华县恒昌钼产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长玉审判员 后新春审判员 潘淑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