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潘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贾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刘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