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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建国与李涛、农春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国,李涛,农春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国被执行人李涛被执行人农春志本院立案执行黄建国申请执行李涛、农春志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涛、农春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李涛、农春志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国支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向申请执行人黄建国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负担申请执行费5199元。但被执行人李涛、农春志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农春志在中国工商银行百色市城东支行21×××5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2700元。此后,因被执行人李涛、农春志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右执字第2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蔡启昌审判员  梁 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