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诉被告甘世平排除妨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350号原告陈勇,男,生于1970年9月1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舒昌均,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世平,女,生于1962年4月8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新店镇下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被告甘世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张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