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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彭代俊与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28号原告彭代俊,男。被告彭玉凤,女。委托代理人龙祝生,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代俊与被告彭玉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代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代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代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彭代俊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