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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某某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5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女,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黑龙江省双城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45)第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甜甜出庭支持公诉,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医院与护士发生纠纷,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保健路派出所民警陈某某、徐某某出警后,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此事。在保健路派出所调解室内,孙某某用右手打民警陈某某左面部,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陈某某左颜面软组织挫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某医院与护士发生纠纷,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保健路派出所民警陈某某、陈某某出警后,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此事。在保健路派出所调解室内,孙某某用右手打民警陈某某左面部,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诊断:陈某某左颜面软组织挫伤。案发后孙某某赔偿了陈某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得到了陈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9日8点25分左右,他接到110指令,在某某医院房内三名护士遭到殴打,他和民警陈某某立即出警,到现场后将被殴打的三名护士和嫌疑人孙某某带回派出所,由于三名护士伤情并不严重,并且双方有和解意愿,在派出所调解室内双方当事人商议和解事宜,在双方和解过程中突然听见孙某某高声辱骂对方,紧接着听见他所助理员高声喊道他有刀,并且孙某某喊道我捅死你们,这时他立即从办公区冲进调解室,他当时看到他所的助理员双手按住孙某某的右手和他的手包,他意识到孙某某正要往外掏刀,他立即冲过去夺包,在他将孙某某的手包夺下时,孙某某用右手狠狠打了他一个耳光,并且辱骂他,而且还要冲上来继续打他,而后孙某某被现场其他民警控制住。他左面不肿痛,头晕,左侧牙根疼,左耳肿胀。他没有动手打孙某某,他一直保持冷静克制,依法执法。2、证人乔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9日上午9点左右,因为之前在某某医院病房保洁员孙某某将她和卢某某、王某某打伤,民警出警之后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当时民警阻止他们调解,在调解室的桌子周围,那名袭警的保洁员突然拿起手机充电器砸向卢某某,他站起来挡了一下,充电器就掉在地上了,这名女子紧接着说要拿刀想捅她们,手就往手包里伸,之前一直说自己带刀了,派出所的助理员上前去制止的时候发现这名女子手提袋中刀,派出所的助理员按住孙某某的手和手提袋并且喊了一句这女子的包里有刀,陈某某警官从办公区跑出来之后上前抢下这名女子手中的包,这名女子一巴掌就打在陈警官左面部了,这时派出所几名民警上前将这名袭警的保洁员孙某某控制住。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9日上午9点左右,因为之前在某某医院病房保洁员孙某某将她和卢某某、乔某某打伤,民警出警在之后将他们带回派出所,当时民警阻止他们调解,在调解室的桌子附近那名袭警的保洁员突然拿起手机充电器砸向卢某某,乔某某站起来挡了一下,充电器就掉在地上了,这名女子紧接着说要拿刀想捅她们,手就往手包里伸,之前一直说自己带刀了,派出所的助理员上前去制止的时候发现这名女子手提袋中刀,派出所的助理员按住孙某某的手和手提袋并且喊了一句这女子的包里有刀,陈某某警官从办公区跑出来之后上前抢下这名女子手中的包,这名女子一巴掌就打在陈警官左面部了,这时派出所几名民警上前将这名袭警的保洁员孙某某控制住。4、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该人正式的内容与乔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5、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9日上午8时许,她去某某医院病房,找护士长问她为什么开除她,她们言语不和,她和护士长卢某某、护士王某某、乔某某互相撕扯,她们报警了。过了一会来了两个民警陈某某、徐某某就把她们带到保健派出所,在调解室她和护士长及护士就开除她并扣她伍佰元的事在争辩,护士长和护士骂她盲流子,欺负人,她就来气把包里的充电器拿出来扔向护士卢某某,也没有打到她,她拿充电器的时候看见包里有水果刀,她说你们在逼她就死给你们看,她也没掏出刀,就是吓下她们,然后民警陈某某就进来抢他的手提包,他俩撕吧起来,就打了民警一个耳光,她不是故意想打民警陈某某,就是当时比较激动,顺手打了一下,她现在知道错了,后悔了,向民警道歉。那把刀她早就买了,平时在医院吃水果削皮用的。6、扣押单:扣押孙某某随身携带刀的照片、充电器照片、包的照片。7、伤情诊断书:陈某某左颜面软组织挫伤。8、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受伤民警陈某某已与被告人孙某某和解,孙某某赔偿陈某某。9、孙某某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孙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刘艳华人民陪审员  于 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狄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