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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