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昔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X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初字第35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王 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令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