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二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诉被告申美美、舒适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申美美,舒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金初字第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负责人:李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史瑞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美美,女,汉族。被告:舒适,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诉被告申美美、舒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被告申美美承担。审判员 延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