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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徐柱辉与梁满光不当得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柱辉,梁满光,雷秉宪,梁建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柱辉。委托代理人:林燕华,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梁满光。一审被告:雷秉宪。一审第三人:梁建勤。再审申请人徐柱辉与被申请人梁满光、一审被告雷秉宪、一审第三人梁建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东中法立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柱辉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终结再审程序的,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现再审申请徐柱辉人在再审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再审申请人徐柱辉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585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案再审案件受理费279.15元,再审申请人徐柱辉已向本院预缴558.3元。因其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对于其多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小冰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第3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