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刑四终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建军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鲁刑四终字第12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无业。2010年9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杜慧,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贾某某、聂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潍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建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震、郭奉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杜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多人共同作案,上诉人张建军与同案参与人李志强在本案中存在利害冲突,在李志强已因本案被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下,将张建军与李志强并案审理有利于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准确确定张建军和李志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潍刑一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诗年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冯丽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