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麦永日与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7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麦永日,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组织机构代码:G3404539-3。法定代表人:陈耀明,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麦永日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3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麦永日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能深入基层了解历史遗留问题。租赁房屋原系祖上的产业,上世纪50年代初我母亲被评为地主,供销社强行要求搬出,后又被房管部门接管;70年代供销社结业,由我返租使用,几十年间从无拖欠租金,一直交至2012年底。到2013年时房管部门要求收回房屋,我出于权属争议提起诉讼,黄埔租管所未再发放租纸或收取租金,所以才停租。麦永日无需退房,但同意按原来标准补交租金继续租赁。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麦永日应否退还涉案租赁房屋并清缴房屋占用费的问题。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显示:麦永日就涉案房屋的权属问题曾多次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张,广州市房管局黄埔区分局、广州市房管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先后作出回复,确认涉案房屋属广州市直管公房的性质不变、不属于经租发还房屋,一、二审法院据此对麦永日有关涉案房屋属于其私有��房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麦永日与黄埔租管所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09年2月28日到期,之后双方没有续签租约,麦永日现拥有自有产权房屋一套,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麦永日已不符合承租公租房的条件。一、二审法院据此支持广州市黄埔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的诉求,判令麦永日交还涉案房屋并清缴相应的房屋占用费,亦无不当。综上,麦永日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麦永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震 东代理审判员 刘 文 婕代理审判员 潘 晓 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浩文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