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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俊琴诉被告曹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俊琴,曹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徐俊琴。被告曹以忠。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原告徐俊琴诉被告曹以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曹以忠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曹以忠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曹以忠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曹以忠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曹以忠现住址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现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俊琴的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徐俊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