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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沈永标,海门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