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钮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钮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506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沈永标,海门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钮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未预交。审判员 周 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胜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