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江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与张亚军、曹霞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张亚军,曹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江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蒲江县。负责人刘应泽,行长。被执行人张亚军。被执行人曹霞,系张亚军前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5)蒲江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对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以下简称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申请执行张亚军、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亚军、曹霞已离婚,被执行人张亚军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履行了借款本金13900元,双方因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来源,确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履行借款利息,且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蒲江支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利息的财产线索,同意被执行人张亚军仅履行借款本金139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15)蒲江民初字第7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执行的情形消除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向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