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796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亮,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无业,住淮南市田家庵区。2004年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9月29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6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继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4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许亮接到吸毒人员沈某电话,沈某在电话中称要向其购买400元钱的冰毒。当晚7时许,沈某打电话叫其将冰毒送至沈某家。随后被告人许亮携带冰毒来到沈某居住的本区金湾名街文化村2号楼下,在准备进行交易时被公安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重量为0.79克的冰毒两小包。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小包冰毒疑似物(净重0.7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许亮违反国家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亮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亮对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贩卖毒品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下午,吸毒人员沈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许亮,要求购买400元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许亮表示同意。当晚7时许,被告人许亮来到沈某居住的田家庵区金湾名街文化村2号楼,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许亮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两小包,净重0.79克。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亮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证言、被告人许亮供述,(淮)公(理化)鉴字(2015)147号理化检验报告,毒品照片,(2014)田刑初字第00639号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亮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非法销售甲基苯丙胺共计0.7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亮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许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玲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时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