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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玉东与顾柳章、凌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东,顾柳章,凌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李玉东,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陈结根,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柳章(第一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凌福妹(第二被告),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顾桂兰,女,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李玉东诉被告顾柳章、被告凌福妹��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滢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顾柳章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案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东的委托代理人陈结根、被告凌福妹的委托代理人顾桂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柳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东诉称:原告系个体来沪经商人员,第一被告经常光顾原告处,遂成为朋友。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称自己承包食堂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借人民币35,000元,现金交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当场书写了借条一份,并提供了两被告的户口本。但第一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且��去联系,原告找第二被告催讨,第二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35,000元。被告顾柳章未作答辩。被告凌福妹辩称:第一被告借钱的时候第二被告并不知情。现在第二被告已经退休,每月仅1,000元收入,无力偿还。经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第一被告以经营食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并当场出具了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期限为“用2个月”。后两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于1981年2月22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于2015年1月10日登记离婚。两被告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担。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告和第二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第二被告提供的离婚证和自愿离婚协议书、法院调取的两被告婚姻登记资料,上述证据并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确定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该借贷关系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第一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向第一被告主张立即归还本金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第一被告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现第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系第一被告个人债务,故第二被告应对系争借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第一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柳章、被告凌福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玉东借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滢人民陪审员  许丽英人民陪审员  朱莉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沁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