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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商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商初字第978号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小芬。委托代理人:戴建庭、陈琼,(特别授权)。被告: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燕慧。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华市辰坤建设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江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安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孙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