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庄少群与高定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少群,高定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603号原告庄少群,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被告高定央,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庄少群与被告高定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庄少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少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少群负担。审判员 庄福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