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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与南×1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南×1,南×2,南×3,南×4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5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28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党俊平,广东耀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齐×(李×女儿),1950年8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1,女,1950年3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2,女,1936年2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3,女,1939年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4,男,1944年4月6日出生。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婧思,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玲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南×1、南×2、南×3、南×4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49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承松审 判 员  薛 妍代理审判员  李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思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