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增炜服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石狮市增炜服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222号原告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濂,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鸿顺车间主任,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增炜服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贞特,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增炜服饰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28元,减半收取1264元,由原告石狮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清漂代理审判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侯国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