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初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孙某甲、孙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初字第1420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梁丽娟,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孙某甲,成年。被告:孙某乙,成年。被告:孙某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聂元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