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锦云与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382号申请执行人陈锦云。被执行人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澳门路38号。法定代表人金学泉,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锦云与被执行人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厂房被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经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参与分配函和参与分配申请书,被执行人北海泰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北劳人仲字(2013)第45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廖江兵审判员 郑喜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远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