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建国、白建忠与被申请人白建业等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6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建国。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建忠。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靖远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办事处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建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慧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慧龙。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桂芳。再审申请人白建国、白建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靖远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靖远路街道办事处)、白建业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建国、白建忠申请再审称,原审滥用“合同相对性”原则,损害申请再审人权利;原审裁定违反了民诉法119条的规定,本案的申请再审人作为拆迁协议所处分房产的所有权人,与诉争标的物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间签订的协议直接侵害了三原告的权利,三原告当然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原裁定违反了合同法51条、52条的规定,应认定拆迁协议无效。本院认为:《住宅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是由征收受托人靖远路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白建业、白慧强、白慧龙分别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的。而白建国、白建忠、白桂芳与白建业遗产继承纠纷案于2013年10月11日在城关区法院(2013)城民靖初字第189号判决生效,该判决按照老人遗嘱判决子女四人均有房产。原裁定已建议白建国、白建忠、白桂芳的拆迁利益可向白建业等人另行主张。白建国、白建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建国、白建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