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芸芸与三门峡工业园区新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芸芸,三门峡工业园区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杜芸芸,女,汉族,生于1969年3月6日,住河南省陕县。被告三门峡工业园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青军,村委会主任。原告杜芸芸诉被告三门峡工业园区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5年原告已故丈夫聂某某承包原灵宝市大王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村教学楼工程,该工程于1996年完成。现任领导不愿支付前任院领导所欠的工程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灵宝市大王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经区划调整后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并非原告起诉的。三门峡工业园区某村民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芸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全额退回给原告杜芸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春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