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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后清与周洪刚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后清,周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杨后清。被执行人周洪刚。关于杨后清申请执行周洪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富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资4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周洪刚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及存款状况进行查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周洪刚下落不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富执字第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段治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