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吴荣侠与刘平贵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荣侠,刘平贵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荣侠,女,汉族,1950年3月13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平贵,男,汉族,1949年4月13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上诉人吴荣侠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海县人民法院(2015)福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吴荣侠又以被上诉人刘平贵已当庭支付4000元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荣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荣侠撤回上��。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荣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强辉代理审判员 马维红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