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文嘉与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嘉,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34-1号原告:唐文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傅莲芳、陈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运,执行董事。被告:胡国开,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文嘉与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的银行存款1020613.23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余党生、徐爱珍提供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文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永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胡国开的银行存款1020613.2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余党生、徐爱珍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1717弄3号401室房产[产权证:房地权蜀字第05638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荣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春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