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民初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仁民初字第1419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吕某某,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厚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在福建晋江打工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生长子吕某A,2008年生长女吕某B,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证。自二孩生育后我作了绝育手术,被告脾气越来越古怪,时常为家庭琐事动口就骂,伸手就打,甚至是关起门来打。有一次父母发现开门劝阻,也被被告打伤,送进医院。这样的遭遇数不胜数。原、被告相识时,原告未满18周岁,受被告拐骗受害上当,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已无法生活下去。为此请求判决:一、原、被告离婚;二、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吕某某辩称,我与原告于2002年在外省打工认识并恋爱两年后同居生活,于2005年生长子吕某A,2008的生长女吕某B,为了家庭经济发展,原告在家带两年小孩,我在外省打工挣钱,夫妻之间联系频繁,相互关照与安慰,根本不存在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伤害的情况,原告诉称完全不属实。相反,原告在家因无事可做,沾染了赌博习惯,我为其偿还了25000余元的赌债,还对其进行耐心教育,希望其改邪归正,给其机会,目的在于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原告至今还欠有因赌博而产生的借款21600元未还。如果原告坚持离婚,所有赌债包括我已为其偿还的部分共46600元由其自行负责,如果能以家庭利益为重,改掉不良习惯,我完全可以原谅,并愿意为其承担非法债务。我与原告系自由恋爱,感情深笃,且生育二个小孩,结婚至今长达十一年之久,无离婚的法定理由,我不同意离婚,请求判决不准许离婚为谢。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经审理查明,2002年,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在福建晋江打工识,双方恋爱两年后同居生活,2005年8月23日生男孩吕某A,2009年5月19日生女孩吕如艳,2011年7月26日补办结婚证。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后因赌钱的事发生家庭矛盾,原告于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回外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所举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身份证、户口簿证实:原、被告及其双方所生小孩的身份信息。二、结婚证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三、计划生育绝育证证实:原告已于2009年6月19日已作了节绝育手术。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无异议,且均是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书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后又补办结婚证,双方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在同居近十年后又补办了结婚证,应认定双方婚前的感情基础及婚后的感情都是很好的,近年来双方因“赌博”问题发生矛盾,原告为此于去年农历腊月二十四日回外家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之间虽然发生过家庭矛盾,但并未发生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事,双方分居时间只有半年,夫妻之间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由于本院不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故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不作出评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金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