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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曾东与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东,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行初字第00149号原告曾东。委托代理人徐啸,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住所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迎宾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相唐斌,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建利,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东诉被告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东诉称,2012年8月2日,案外人段文清租赁原告所有的苏G×××××灰色本田飞度轿车一辆,并提供了完善的租车所需条件和手续,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原告做了必要的安全提醒和告知注意事项后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至此,原告对该车失去了管理和控制能力。2012年8月14日,案外人在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乘车人死亡。事发当日,涉案车辆被被告扣押于东海县翔通停车场。直至2015年3月10日,被告才开具车辆放行单,但车辆已经风吹日晒两年七个月之久报废了。根据法律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发生的所谓停车费、鉴定费,应由被告承担。此外,被告还应当承担原告停运损失、车辆毁损扩大损失。现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扣押原告车辆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停车费、鉴定费共计5100元的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5100元;3、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原告于庭审中自认在段文清发生交通事故之日就知道了车辆被扣押的事实且没有收到扣车单。可知,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已知道被告作出行为的具体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则其应于2014年8月13日前行使诉权,但原告直至2015年5月26日方诉至本院,已超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另外,鉴于段文清于事发后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扣押涉案车辆,属于刑事司法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违法要求其支付停车费和鉴定费,从原告所提供的票据来看,该费用并非被告收取,对此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素平代理审判员  于华天人民陪审员  刘清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彦吉法律条文附录及上诉须知一、法律条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驳回起诉的,不需缴纳上诉费。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