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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卓桂蝶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宇航皮具厂、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桂蝶,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宇航皮具厂,宋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485号原告:卓桂蝶,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梁演枨,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晖,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宇航皮具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经营者:宋海涛。被告:宋海涛,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卓桂蝶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宇航皮具厂、宋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并于2015年8月5日依法向原告卓桂蝶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卓桂蝶在收到该《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交纳相关诉讼费。期限届满后,原告未依法交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书面通知,未依法缴纳相关诉讼费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卓桂蝶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佩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