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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姚振海诉太和县政府、阜阳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振海,太和县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017号原告姚振海。委托代理人李达,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人民中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7398-6。法定代表人徐会东,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李素霞,太和县房管局征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超,太和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985-0。法定代表人李平,市长。委托代理人张鹏飞,阜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陈坤,阜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振海诉被告太和县人民政府、阜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原告姚振海以其与太和县政府已经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姚振海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振海负担。审 判 长 陶  善  义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牛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