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商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527号原告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99469-6),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赵德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霞,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9443006-9),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海滨北路53-19号。法定代表人车路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崇伟,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6月24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首付款,余下的2287.68万元人民币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的两个月内付清。但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至2014年1月20日才付清上述款项,故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第四条之规定,被告尚欠原告违约金共计398024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98024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成立于2009年1月16日,股东为张秀娟和赵德健,注册号为371000200003311。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据以主张权利的协议书的双方当事人为被告和另一个名称为“威海市宏桥贸易有限公司”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19日,股东为赵德健和关军,注册号为3710002800158。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因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协议书并非原告签署,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娟人民陪审员 宋 悦人民陪审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瑛 关注公众号“”